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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2017-11-10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


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

登记服务指南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3

(二)实施机构………………………………………………3

(三)申请主体………………………………………………3

(四)受理地点………………………………………………3

(五)办理依据………………………………………………3

(六)办理条件………………………………………………5

(七)申请材料………………………………………………7

(八)办理时限………………………………………………12

(九)收费标准………………………………………………12

(十)咨询服务………………………………………………12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12

1.提交方式……………………………………………………12

2.获取收件编号………………………………………………12

3.获取收件凭证………………………………………………13

(二)受理……………………………………………………13

1.材料补正……………………………………………………13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13

(三)办理进程查询…………………………………………14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14

(五)流程图…………………………………………………14

三、法律救济…………………………………………………14

(一)投诉……………………………………………………14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15

四、表单填写…………………………………………………16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16

(二)告知书、承诺书文本 ……………… ………………16

五、有关说明…………………………………………………16

附件1…………………………………………………………17

附件2…………………………………………………………32

附件3…………………………………………………………36

附件4…………………………………………………………37











前 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与文书等内容。

一、办理要素

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受理范围、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

登记

编码:3702000102019

(二)实施机构: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三)申请主体:企业

(四)受理地点: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香港中路十七号三楼)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窗口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3、《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十二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设区的市(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砖瓦用粘土和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的普通建筑石材,由县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六)办理条件

采矿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

3. 申请人必须为企业法人,具有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相应资质;

4. 涉外企业申请采矿权必须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

5.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矿权延续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监部门意见;

2.保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源储量;

3.申请人按规定缴纳了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等相关费用;

4.申请人履行了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的法定义务;

5.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矿权变更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采矿权设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2. 变更矿区范围的必须取得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

3.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或生产能力的必须编制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并取得管理部门意见;

4.因企业转让变更企业名称的须取得采矿权转让的批复文件,受让人为涉外企业的必须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

5.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监部门意见;

6.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矿权注销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规定缴纳了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2、履行了采矿权人法定义务;

3、取得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保部门的意见;

4、取得批准机关意见;

5、无违法违规行为。

按政策或安监部门要求关闭的矿山,依据相关文件直接予以注销采矿权。

(七)申请材料

办理采矿权登记,应当向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批办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区(市)国土资源局初审意见(原件一份,纸质);

2. 1:5万矿山地理位置图(省厅统一制作地图)3;

3.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3份,纸质,验原件);

4.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纸质);

5.资质证明(验资报告,技术人员、设备情况介绍)(原件3份,纸质);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安监部门对安全章节的审查意见)(原件3份,纸质);

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含批文) (原件1份,纸质);

8.矿山地质环境会审责任表(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及其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纸质);

9.《土地复垦方案》及其批复(复印件3份,纸质,验原件);

10.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原件3份,纸质);

11.矿区范围图3;

12.采矿登记电子表格光盘1份光,将上述材料原件扫描刻入光盘(含报告的仅需将扫描后的专家意见及审批备案文件刻入光盘)。

13.有偿取得采矿权需提交价款入库证明1

14.有关部门准入证明3份

备注: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

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应当向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批办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市(县、区)局初审责任表(原件1份,纸质);

2.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

3.矿山概况说明(包括历次采矿登记情况及动用储量情况,保有可采储量情况及储量计算依据,对资源开发利用的计划等)(原件1份,纸质);

4.县区局对保有储量情况的确认材料(原件1份,纸质);

5.矿产资源储量备案文件(原件1份,纸质);

6.矿区范围图或井上下工程对照图;

7.营业执照影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验原件);

8.安全生产合格证影印件或基建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验原件);

9.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证明(原件1份,纸质);

10.矿山地质环境会审责任表(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及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原件1份,纸质);

11.《土地复垦方案》及批复(复印件1份,纸质,验原件);

1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纸质);

13.采矿权价款已处置的,应提交相应的处置材料(原件1份,纸质);

14.光盘一个,将上述材料原件扫描刻入光盘(含报告的仅需将扫描后的专家意见及审批备案文件刻入光盘)。

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应当向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批办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区(市)局初审意见(原件1份,纸质);

2、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3份,纸质);

3、矿山概况说明(包括历次采矿登记情况及动用储量情况,保有可采储量情况及储量计算依据,对资源开发利用的计划等)(原件1份,纸质);

4、县区局对保有储量情况的确认材料(原件1份,纸质);

5、矿产资源储量备案文件(原件1份,纸质);

6、矿区范围图或井上下对照图;

7、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验原件);

8、安全生产合格证复印件或基建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验原件);

9、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证明(原件1份,纸质);

10、矿山地质环境会审责任表(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及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原件1份,纸质);

11、《土地复垦方案》及批复(复印件1份,纸质,验原件);

1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纸质);

13、光盘一个,将上述材料原件扫描刻入光盘(含报告的仅需将扫描后的专家意见及审批备案文件刻入光盘)。

1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批文复印件(含安检部门审查意见)(验原件) ( 复印件:3份)

15、上年度采矿权年检报告(市、区年检合格) ( 复印件:3份 )

16、1:5万矿山地理位置图 ( 复印件:3份 )

17、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意见 ( 复印件:3份 )

注:1、变更开采主矿种、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和生产规模的,按新立矿山报件,应提交相应的地质报告和储量审批备案文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含审查意见及安监部门出具的安全章节的审查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含批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及其备案登记表;

2、批准转让的,应附转让批准文件;

3、采矿权价款已处置的,应提交相应的处置材料。

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应当向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批办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区(市)局初审意见(原件1份,纸质);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份,纸质);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验原件);

4、安全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煤炭)复印件(复印件3份,纸质,验原件);

5、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3份,纸质);

6、闭坑报告或停办矿山的批准文件(原件3份,纸质);

7、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保部门的意见(原件3份,纸质);

8、矿山概况说明(包括历次采矿登记情况,动用储量情况)(原件3份,纸质);

9、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原件3份);

10、光盘一个,将上述材料原件扫描刻入光盘(含报告的仅需将扫描后的专家意见及审批备案文件刻入光盘)。

以上材料依据:

1、《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一、矿区范围的申请和审批 
(一)矿区范围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和地矿部对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采矿权审批、发证的授权,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 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砂石、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三)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组织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象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下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意见。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开采的,划定矿区范围并下发审批意见;不同意开采的,说明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 
审批机关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应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1、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 
2、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要与申请开采的储量相适应; 
3、矿山建设体现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的方针; 
4、保护已有探矿权、采矿权人利益。申请人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其地面投影或地表塌陷区与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块范围、矿区范围重叠或有其他影响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批矿区范围时应以不影响已有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权益为原则。采矿权申请人应与已有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就可能造成对探矿权或采矿权影响的诸方面签有协议。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同意开采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划定矿区范围;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认为有影响且出具充分证明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组织技术论证。论证结果确有影响且无法进行技术处理的,不予划定矿区范围。 
审批意见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矿区地理位置; 
2、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及开采深度); 
3、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矿山建设规模,矿山预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 
4、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5、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审批意见须及时送申请人,抄送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等。 
(四)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矿区范围划定后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二、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做的主要工作 
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须由合法的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但勘查单位与申请开采的国有矿山企业隶属于共同上级(部门、企业、单位)的,可以根据其共同上级的意见,决定是否评估。但是该项矿业权价款应按国家关于资产转移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应每半年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矿山建设项目和企业设立的有关进展情况。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不予保留,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该矿区范围内受理其他采矿权的申请。 
三、采矿登记 
(一)采矿权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和地矿部对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授权,将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包括以下内容:矿山位置、地形、地貌,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等;矿区范围、开采矿种、设计利用用储量、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及确定的方案。 
4、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 
7、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三)审批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采矿权申请人报送的采矿登记申请资料和下一级登记管理机关的调查意见后,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申请范围和面积与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和面积是否相一致; 
2、矿山生产规模是否有变化、是否与设计利用储量相适应; 
3、矿山设计服务年限是否合理; 
4、矿产资源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是否合理; 
5、采矿权申请人是否具备必要的资质条件; 
6、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登记资料40日内(资料不全或需进行补充和修改的时间除外),作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四、通知和公告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2、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报件格式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7〕3号)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实行电子政务是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省厅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率、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议。通过实行电子政务,逐步实现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网上交互式办公,做到行政审批事项网上申报、网上受理,审批过程和结果在网上公开,综合与专业统计实现网上直报、汇总,全面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行政审批效率,更方便于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因此,规范行政审批报件格式是确保电子政务网络顺利运行的关键环节、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强学习,统一思想,切实落实省厅对电子政务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

二、统一标准,规范格式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依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暂确定国土资源厅38项审批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审批。所有行政审批报件需按以下要求上报:

1、申报方式:到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申报或者在网上申报(暂未开通)。

2、报件要求:所有行政审批报件均需提报纸质文档1套,电子文档2套,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内容、格式应完全一致。纸质文档按照固定的格式、名称、顺序装订(建议用活页装订,不编页码),具体组卷格式见附件。电子文档中,要将所有需盖章文档和图件等资料扫描成JPEG图片格式,并且将所有扫描图件按照纸质文件组卷顺序形成一个完整的WORD文档。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省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的运行是厅行政审批工作方式的一次重大转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必要的办公设备。要组织市、县具体承办行政审批报件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政务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尽快熟悉、掌握新的报批方式。2007年2月28日前为过渡阶段,期间纸质、电子报盘两种报件方式并行,可同时受理。2007年2月28日后将统一实行新的格式上报,未按新要求上报的报件省厅不再受理。


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申请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9〕331号)

一、关于土地复垦问题

凡因开采矿产资源可能造成土地破坏的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规定》、《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审。自2009年5月1日起,《土地复垦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将作为新建矿山采矿权申请的必备要件。各市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对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在建和生产矿山提出要求,限期补做;不按规定时限补做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通过年检,不为其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

二、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问题

根据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编制规范》规定和《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理》要求,采矿权申请人应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并作为采矿权申请的必备要件。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的在建、生产矿山,应按《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8]70号)时限要求,2009年底前完成编制工作。

三、关于生产能力问题

各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建设,严禁超能力生产。经批准进行技术改造或经相关部门重新核定生产能力的矿山,其生产能力与采矿许可证生产能力不一致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同时,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矿产开发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四、关于采矿权转让变更问题

根据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采矿权转让变更前,需对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进行有偿化处置。采矿权人未按鲁财基[2008]110号文件要求对采矿权进行有偿化处置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受理其采矿登记申请资料,不为其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正常延续矿山也要参照做好采矿权有偿化处置工作。

五、其它要求

各市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标准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求矿业权人提供材料的,要通知矿业权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不得将问题累积到延续登记时集中解决,更不能作为附加条件影响矿业权人正常延续、变更采矿权,以保证采矿权人在证件有效期内组织生产。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登记资料40日内(资料不全或需进行补充和修改的时间除外),作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九)收费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二、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十)咨询服务: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设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咨询电话:0532-85916521,85916498

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申请人向香港中路17号行政审批大厅国土资源房管局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或通过网络、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

2.获取收件编号: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在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外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由申请人当场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通过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3)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在其通过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站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

网址:http://www.

3.获取收件凭证: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在国土资源房管局窗口即时领取。

(二)受理

1. 补正材料: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初审。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2. 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市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市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上不予受理的理由;如需补正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站查询办理进程。

(四)获取审批决定

国土资源房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首席代表通过OA系统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国土资源房管局窗口人员通过OA系统获取批准意见并发文。通知申请人到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房管局窗口领取批准文件。

(五)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2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受理: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监察室负责对国土资源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渠道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窗口电话:0532—85916492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监察室:0532-85916333

电子邮箱:

信箱: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房管局窗口。邮编:266000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3)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1)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政策法规处,地址:青岛市巫峡路6号,联系电话:0532-82663261

(2)青岛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

3.行政诉讼受理机关。市南区人民法院,地址:,联系电话:。

四、表单填写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及申请范围核查表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文本

(3)采矿权申请变更登记书文本

(4)采矿权注销登记书文本

见附件1

(二)告知书、承诺书文本

见附件3、附件4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