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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案(九)

2017-12-07

  【案情介绍】

  2016年9月,即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市规划部门移交的违法建设案件材料,发现位于服装工业园园一家企业在其公司院内擅自开工建设砖混结构房屋,涉案面积1957.3平方米。经市规划部门认定,该处建筑物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当事人在建设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案建筑物符合规划,可以补办规划手续。经事先告知,2017年11月,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手续并处罚款人民币117438元。之后,在执法人员的督促下,当事人及时缴纳了罚款,并依法按程序前往市规划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案件启示】

  本案的焦点在于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批后监管职责,对发现未经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认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及时移交综合执法部门。本案中,通过移送材料显示,涉案建筑物属于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范畴,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及时改正消除影响,并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另外,城乡规划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衔接有序,也是及时解决问题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