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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案(七)

2017-09-26

【案情介绍】

2016年8月,即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北安中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位于北安街道办事处何家演泉村内的一家食品制造公司在其院内擅自开工建设钢结构厂房,涉案面积2439平方米。经执法人员调查,该处建筑物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当事人在建设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认定,查实涉案建筑物不符合规划,应当依法予以拆除。2016年9月,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并发布了限期拆除公告,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涉案建筑物。之后,在执法人员的督促下,当事人于11月将涉案违法建筑予以拆除,消除了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案件启示】

本案的焦点在于执法人员督促当事人整改工作及时有效,违法建设行为一经确认,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范畴,执法人员立即采取了措施。违法行为的确认准确、处置迅速,是使违法行为能够迅速得到查处、及时处置的关键。另外,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在处理违法建设过程中,要耐心地做当事人思想工作,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从而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将违法行为危害降到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