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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案(六)

2017-09-04

  【案情介绍】

  2015年11月,即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灵山中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在即墨市灵山镇驻地有人在擅自开工建设钢结构厂房,涉案建筑多达1440平方米。经城管执法人员调查,该处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当事人在建设前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调查核实,涉案建筑物不符合规划,2016年1月,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之后,在执法人员的督促下,当事人自行将涉案违章建筑拆除,消除了对规划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案件启示】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深化发展,城市的规划区也在不断扩张变化中。经过法定批准的城乡规划应该严格实施,作为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不但要掌握具体的法律规定,更要适应这种形势,了解城市规划区的范围,从而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惩治违法行为。